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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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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情况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三)其它事宜
 
1.凡2016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5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办证机构办理。
 
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需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注册日期、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
 
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本人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省级办理调转联系电话:0871—63645185,办理调转地点: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昆明市华山南路126号)。
 
4.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5.自2016年4月1日起,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http://acc.ynf.gov.cn:7001)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购买,联系电话:0871—63638258,63638259。
 
6.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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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fly2008 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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